可以进行和解的公诉案件类型一般是两类,即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侵犯财产犯罪两类犯罪的罪名,并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因此只有上述两种类型的案件才可以进行和解,本需要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符合条件可以由双方进行和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