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和配偶及其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计算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之的)×35%×12个月×贷款年限(最高年限为十五年)。月供额=贷款额*((1+利率)的期数次方-1)/((1+利率)的期数次方*利率)。

公式比较复杂,这里的“期数次方”是要贷款的月数的次方,比如说贷款10年的就是120次方,贷款的余额是按原来当期时的贷款利率来计算的,若当年进行了调整,供款的额度调整是在第二年的1月才按最新利率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