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之日和假释决定之日是一致的吗?

假释之日和假释决定之日通常不是一致的,《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假释的条件

1.适用假释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对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不适。

被判拘役的犯罪人,其监禁期最长也只有6个月,如果再加上被羁押的时间折抵,罪犯被实际实行的监禁时间更短,适用假释没有意义。被判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只有在被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后才能适用假释。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其自由没有被剥夺,不存在假释问题。

2.假释只能在刑罚执行一定时间之后才能对罪犯适用。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13年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原判刑罚的1/2以上,如果确有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才能适用假释。但是,如果出现特殊情节,也可以不受这些限制。所谓殊情节,一般是指罪犯有特殊立功表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立功表现”的情形作了规定: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受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适用假释的对象必须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才能适用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作了如下解释:“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侦破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名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78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

对罪犯适用假释,只要符合假释的上述条件,无论原判决所确认的刑罚的轻重,都可适用假释。

通常法院做出假释决定之后,还需要将该决定告知监狱,继而犯罪嫌疑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也即假释决定之日通常不是被假释之日。任何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内,不得实施违法行为,更不得再次犯罪,否则假释会被司法机关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