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和行使不同。要求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一个月或三个月内申报债权,并注明有财产担保,这是对财产担保债权申报的要求。而且不需要在法定债权申报期内进行除权行使。反之,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这段时间内,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别除权受到一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受理破产案件后,未经人民法院同意,不得行使优先权。主要原因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三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会议申请和解。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企业主要为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设备等财产提供担保。如果允许所有担保权人自由单独行使分权,可能会影响债务人的完整性,直接动摇债务人赖以整改的物质基础,难以达到重组的目的,从而影响和解协议的达成,使债务人失去重生的机会,损害大多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一、违反《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报;二、不利于债权人会议及时审查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和担保权,不利于法院和清算组尽快全面掌握破产企业的资产和债务;三、容易导致债权人怠于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导致未能优先受偿的债权丧失通过破产程序受偿的机会;第四,如果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清算组制定的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确认后,在财产分配前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仍然得到支持,那么人民法院必须撤销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分配方案裁定,必然会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被动性,同时不能及时实施财产分配,影响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