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由转让方(原债权人)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方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方取代其成为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二、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务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担保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支付利息请求权;债务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请求权。但是,专属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解除权,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由于解除权与合同的存废有关,不能与原债权人分离,不能自然转移给受让人。三三,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当向对方提供行使债权所必需的法律文件和证据,并告知债权所必需的一切情况。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也应在债权转让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需的法律文件,如合同、协议、借据等证明债权成立的证书,应当交付给对方。债权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当一起交付证书。同时,告知债务履行期、履行地点、债权成立证人、债权书信、电报、保险、完税证明、商业账簿记载、债权抗辩和再抗辩权等主张债权的必要情况。第四,转让人有义务担保受让人。转让人应当保证其转让权有效,不存在权利缺陷。这种担保通常被称为权利缺陷担保。权利转让后,因权利缺陷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转让人在转让权利时,如果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缺陷,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