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条和第111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当中就是规定,对于一些通缉在案的,或者实施犯罪以后被发现了,以及正在被追捕的这些犯罪嫌疑人,我国公民都可以将其立即扭送到公安局,这是我国刑诉法赋予我国公民的特殊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