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不仅法律知识渊博,且能言善辩,可以“操两可之辩,设无穷之词”,“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他曾经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还助人诉讼。春秋时期还出现了代理制度,命夫命妇不须亲自到法庭上,其下属或子弟可代理进行诉讼。到了元代,如诉讼当事人为老弱病残者,也可由其亲属代理进行诉讼。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人民法庭通则》规定,人民法庭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和请人辩护的权利。1954年7月31日 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了《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试行开展律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