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执行是指在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活动中,被执行人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其它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意避开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采用不当的手段恶意转移财产或其他财产性权益,逃避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根据采取规避执行行为主体的不同,被执行人的规避执行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被执行人是公民自然人时存在的规避执行行为:

1、通过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的方式来规避执行。

2、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设债务来规避执行。

3、通过对抗或外逃方式来规避执行。

(二)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存在的规避执行行为:

1、企业以改制的途径来逃避债务。

2、企业利用银行交易平台来规避执行。

3、企业通过投诉上访的方式来规避执行。

扩展资料

规避执行注意事项

法院是执行主体,是反规避执行工作的当然第一责任者,必须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积极和规范执行,给被执行人以有力和持续性地压力,真正发挥主导作用。

一是实行规避执行风险评估制度。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首先进行执前排查,看被执行人有无规避执行的可能,并有针对性地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二是执行过程中积极加强与执行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完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加紧与有关部门协商,尽快实现信息共享,对规避执行的债务人形成有效制约,促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三是积极利用与公安、银行、税务、工商、社保等部门已建立的查控体系,监督和限制被执行人置业、融资、出境等渠道,有效防范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如发挥公安等协助执行部门在户籍和流动人口管理、技术侦查上的资源优势,建立了公安协助查控被执行人的工作机制;建立银行与法院“点对点”集中快速查询被执行人账户的工作机制;建立调查令制度;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公安机关的车辆年检年审、随机检查等途径及时发现被执行车辆;畅通被执行人养老金、保险理赔款的执行程序,防止被执行人以此规避执行;

四是创新方法和措施攻坚克难。如针对执行实践中问题比较突出的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而有财产难执行的现象,积极探索以大换小、以近换远、以产权换租赁等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五是强化舆论宣传,在全社会形成防范和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威慑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