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地方的正常不同,以当地出台的文件为准。

以沈阳市为例:

根据《沈阳市民用建筑供暖收费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1、居民住宅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且有采暖设施的,其供热面积按照室内使用面积确定;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全额收取采暖费;不足2.2米的,按50%收取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对用热户收取除采暖费以外的费用。

2、非住宅房屋室内层高超过3.5米的,每超过0.3米(含0.3米,不足0.3米的,按照0.3米计算),加收10%的采暖费;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热、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收幅度。

扩展资料

《沈阳市民用建筑供暖收费管理规定》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社区公共用房按照每建筑平方米28元的居民供热价格确定其采暖费;

《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商住的房屋,应当按照其实际用途确定其采暖费;

对当年12月1日前未提出暂停供热申请也未按期交纳采暖费的,按实际供热天数确定其采暖费;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不得向用热户和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停供手续费、恢复供热费和停供期间的采暖费。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承担陈欠采暖费的举证责任,向用热户或其所在单位提供陈欠采暖费的有效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