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普通证据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既然仅作为一种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不服的,自然不必向上级机关申请重新认定,甚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完全可以像对待其他证据一样,通过庭审质证程序,由法官依照证据认定规则予以解决。笔者认为,这正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废除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的原因之所在。公诉部门在审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必须改变过去完全依赖公安机关书来指控犯罪的做法,必须先从观念上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普通的证据来看,以事实为依据,以道路交通法规为准绳,对其加以审查判断,看其认定是否合理合法。这样,一方面可以及时给当事人提供公正的救济,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庭审陷于被动,同时也可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相关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