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圈围墙,建围墙应当进行审批。

宅基地四至南至3.4米,如果是宅基地面积的话,说明房子只能在这四至里面建造,但一般宅基地都在120平方米。一般情况下宅基地与另一宅基地之间一定有空间的,但关于这所有权问题,还是要看村里的具体规定的。

宅基地的四至界限,既要以及四至的表述,又要结合土地证的面积综合认定四至的定义,因为存在四至表述不准的情况。而且一般是以面积作为一个绝对判断标准。

所以要结合土地证面积回答,不能完全按四至表述理解后,实际面积远远大于土地证面积的情形,应该有起点,如在起点向南3.4米之内肯定是你家,当然可以盖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扩展资料:

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标其面积不能超过120平方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县城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