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爱人都是国有企业员工。因为老公辞职,单位借此在我合同到期后解除我的合同(我是单位的正式职工)。我在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几年,工龄有十几年,可单位只给我几个月的赔偿,说是只赔偿到2001年止。我从相关法律了解到单位应该按我的工龄年数来赔偿(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最多不超过12个月)。不知道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理?赔偿月数是否合理?如果有保密合同单位能否多给予赔偿?请你们在百忙中给予解答。谢谢!律师答复:你单位既已实行劳动合同制,那么合同到期后,如果单位与你没有达成续签的协议,单位可以就此终止合同。但是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你经济补偿,即按照你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每满一年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果你与单位签订了保密合同,应当看合同中是如何约定有关补偿的问题。如果是竞业禁止应当补偿,单纯保守在工作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等没有补偿。劳动仲裁的时效是自劳动纠纷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如果要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要错过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