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一般先立案的有优先管辖权。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接受诉讼案件的法院应认真审查,如果确实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转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无法协商,应向争议各方共同的上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权。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