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范围内占用土地的一般程序为。

1、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逐级上报有权的人民政府。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项目分别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