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于2012年4月18日公布施行。

第7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修改前是9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晚婚假的时间

一般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通常情况是: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三、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月零二十三天,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零8天。

通常情况,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2012年4月18日前是90天),其中产前可休息15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

3、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四、相关说明:

1、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的。

2、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

3、丈夫是否能休护理假,这要看各省市的具体规定,如果是晚婚晚育的,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