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有以下三个要求: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身份证明。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进行详细深入的审查,尽可能识别伪证或者有明显缺陷的证据。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首先需要确认的是证人是否确实是法院传唤的证人,这就需要证人证明自己的身份。同时,法院应当告知其诚实作证的法律义务和伪证的法律责任,即法院有一定的告知义务,告知出庭证人诚实作证是法律的内在要求。证人作伪证不仅会损害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阻碍法院的正常审判,导致误判、误判和司法权威。因此,为了督促证人诚实作证,法律为伪证设定了相应的不利后果。证人、鉴定人作伪证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应当将上述内容告知证人。2、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应当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职权提交有关部门进行鉴定。三、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审理案件。社会心理学研究表明,人有潜意识接受占主导地位者的观点的倾向,这无疑会影响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因为证人根据他人的观点对自己经历的具体事实进行剪裁和选择后,证言不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可信度,避免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诱导、暗示和审判氛围的影响,有必要隔离证人。除法庭作证期间外,其余时间不允许证人审理案件。4、法院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询问证人不允许其他证人在场的原因与上述原因大致相同,即为了保证证言的可信度,避免证人在不正当的引导和压力下改变证言。但也有例外,如果证人的陈述相互冲突或不一致,此时法院可以组织证人对质,证人之间可以互相辩驳,以确认哪个证人的证言更可信。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是,证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l条规定的特殊情形,经法院批准,不得出庭,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证言。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