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方可以向引起险情的人进行索赔。如果险情是因自然原因而起的,避险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方可以向避险人请求一定的补偿。如果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避险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方可以向避险人进行索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