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户和立户。家庭户立户: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家庭户分户:户内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办理分户的:1、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2、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当事人为城市规划区内农业户口的,是否需设定离婚年限待市政府审批);4、农业户口无房产证,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户内成年人结婚后,村委会证明确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二、分户和立户所需材料家庭户立户:凭申请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或准予落户的材料(指在办理户口迁移、补登等落户业务时一同提出立户申请的,应提供的相应落户申报材料或审批机关批准落户的《落户通知单》或《准予迁入证明》及《户口迁移证》等,具体详见户口迁入、补登等相应规定)、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权属证明;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家庭户分户: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分户书面申请、结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婚姻(分家)变化证明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农业户口分户不能提供房产证及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供村委会证明确实在此居住、与原户主分家的证明材料)。三、注意事项家庭户立户:居住在非住宅用房和违法违章建造房屋的,不予立户。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本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担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符合当地落户条件或已在当地落集体户的公民(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需落为家庭户但又不符合家庭户单独立户条件的,经同一设区市市辖区、县级市市区、建制镇(乡、街道)范围内的同一户口性质亲友家庭户户主同意,可将户口挂靠在该家庭户上。家庭户分户:户内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一般不得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