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一可以转学,但是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否则义务教育阶段是不能转学的。

一、学生转学坚持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依据“小学相对就近,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

非毕业年级接收转学生的工作,最迟不得晚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办理。因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需中途转学,经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方可办理学期中途转学。

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公办中小学的六年级、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二、学生办理转学手续的流程:

第一步,先由接收学校出具接收证明;

第二步,经接收学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同意后;

第三步,转出学校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学生转入学校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没有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

三、学生由外省、市转来本市及市域内跨行政区转学

应出具学生法定监护人与其子女或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的证明,向户籍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学,经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统筹安排入学。

本市学生转往外省、市或其他区(市)县,应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持户口证明(或监护人工作变更证明)、接收学校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证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办理转出手续。

四、转学需要的材料详细清单:

(一)小学学生转学。

小学生质量综合评价手册、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体格检查表。

(二)初中学生转学。

学籍卡片原件(原校须复制一份留存)、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体格检查表。共青团员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可一并随转。

(三)高中学生转学。

高中学生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高中学生评语表、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践表、体格检查表、会考成绩。共青团员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可一并随转。

(四)怎样办理借读手续。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外地学生,应持学生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在当地就读有困难的证明(老家无监护人的证明)、父母双方身份证(暂住证)、父母一方的就业证(务工证)、学生的原籍户口本、学生成绩册。

家长须持以上证明到所住管片学校申请入学。对确实有接收学生困难的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可由区教委根据实际情况,协调解决。

注: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以地区和学校具体信息为准!

转学相关条例规定:

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