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拆迁补偿没有统一标准。具体来说,工厂的价值和损失应根据工厂规模进行综合评价。评价主要涉及几个方面首先,对该厂土地的补偿。如果该厂使用国有土地,有权使用,应当根据土地的实际性质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以获得土地补偿。其次对厂房的补偿,根据厂房的面积和结构类型来评价其价值,确定补偿金额。三是根据工厂年产值和纳税情况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赔偿。四是对工厂职工搬迁的补偿。五是对设备材料的损失和搬迁的赔偿。六是搬迁奖励、提前搬迁奖励或者积极配合政策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奖励。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