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并非必然同时成立。

一、行贿罪与受贿罪各自具备独立的犯罪构成

《刑法》中的每一种犯罪都有其特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衡量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不是看这种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对向行为的存在,而是应该看它是否符合自身的犯罪构成。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刑法中并不存在绝对的对向犯,任何犯罪都可以根据其自身的犯罪构成单独成立犯罪,而不需要也不是以相互对向的行为作为必要条件。

二、行贿罪不依赖受贿罪而存在

从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财物的一方而言,如果被勒索人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则被勒索一方不构成行贿罪,所谓的行贿受贿犯罪的对向关系也就隔断了,就会出现只有受贿罪而没有行贿罪的情况。

三、行贿罪存在不要求存在对向的受贿罪

如前所述,行贿罪中当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付财物表明其“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志时,其行为已经完成,至于行贿人是否实际谋取到利益、受贿人是否愿意或实际收受到了财物并不能影响其行贿犯罪的成立。对方的态度只能决定受贿罪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