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推翻司法鉴定的结果?

想要推翻司法鉴定的结果首先必须要有证据证明鉴定的结果是错误的。而证明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

(一)审查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

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比如:鉴定依据的检材要先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充分,与案件有关联性。如果没有质证,那么委托程序就违法了。如果是单方面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则可以就此委托程序提出异议,从而申请重新鉴定。

(二)审查鉴定机构的鉴定程序。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要符合法律规定,鉴定人要执行回避等。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鉴定结论出具等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涉案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步骤对照相关规定,以找出其违反程序规定的问题。

(三)审查鉴定标准的选择适用。

司法鉴定往往涉及的是专业性问题,但很多专业性问题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标准的适用决定了鉴定结论的巨大差别。这就是目前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但普通的当事人并不知道这些,他们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结论,因为鉴定结论是专家做出的,而自己并不懂鉴定应该依据什么标准,更不知道有很多标准可供选择。那么到底在某个专业问题上应该适用什么标准呢?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而且同样的鉴定标准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适用上的不一致,专家也存在理解适用错误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具体的鉴定结论,吃透案情,熟悉各种鉴定标准就显得非常重要了。

(四)审查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们通常过分地夸大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忽视鉴定结论的“意见”属性,把本应需要严格审查的“意见”当作“结论”而直接适用于案件事实的判断,司法鉴定意见被滥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该条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概念,指出了鉴定结论的性质,即鉴定结论实际上仅仅是鉴定人提供的一项鉴定意见而已,仅仅代表了一家之言,既可能正确,也可能发生错误。因此鉴定结论并不具有任何预决的效力,鉴定意见只有在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据资格的情况下,并经过庭审质证和辩论才可以成为法官据以做出判断的证据,也就是说鉴定结论实际上是那些顺利通过诉讼程序限制而具有证据能力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鉴定意见的使用结果。所以,对鉴定结论进行充分有效的质证很关键。如果发现了问题就要充分的揭露从而暴露其证据能力不足。另外,就某些复杂问题要坚持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否则不能认可鉴定结论。我在办理涉及鉴定的案件过程中发现,很多司法鉴定结论书同法院判决书有相同的特点,那就是结论下的快,缺乏分析论证。针对专业问题,如果缺乏论证,那么结论显然不能服人。所以涉案当事人不能放过这样的关键环节,应该穷追猛打依法维权。

国家设立鉴定的环节也是为了让公民在诉讼的时候让自己的证据更加客观和科学,经过鉴定的证据会具备更加高的效力的同时也容易让法官相信自己的陈述,但是鉴定的结果也可能出错而让当事人不满意的,而已经有结果的鉴定只要有确凿的错误判断就是可以推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