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力就是新的法律对该法律颁布以前的行为有没有规范力的意思。法的追溯力又称法的溯及力,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对其实施之前的事项是否适用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律一般不具有追溯力。

扩展资料

1997年《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

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民事法律:一般不具有追溯力,除非法律的特别规定,例如:1950年10月20日,前政务院颁行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等1条规定:“解放前,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所欠地主的债务,一律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