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之类的个人物品由警方临时保管。对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决定免予处罚的,当场退还。需要行政拘留或者拘役的,由看守所或者看守所保管。刑事拘留是在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过程中,在法律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在役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

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