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让债务人支付:

(1) 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关系明确的。

(2)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2、申请支付令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

(2)人民法院自收到债权人申请后的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3)人民法院受理的,经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申请不成立,则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