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但如果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保证金期限或合同无效,则工程质量保证金应该在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的时候返还。若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保证期限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