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合同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所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能够超过20年。双方在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之后,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厂房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身份信息,比如姓名,地址。第二是房屋的基本信息,厂房的位置,厂房的规划用途,厂房的面积。第三是关于租金以及物业水电费用的标准,支付时间,承担方式。第四是租赁的期限,租赁的用途。第五是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第六是双方产生争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 同。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 二十年。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