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成都市为例,

申请人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内容审查、审批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设置除门店招牌外的大型户外广告提供),场地或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等使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设置除门店招牌外的大型户外广告),全彩户外广告效果图一份到广告科审核、并填写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或临时宣传促销审批表、依次报市容大队(审核经营场地是否符合标准、环卫费是否已交)、广告科(审核广告材质、规格、户外广告资源是否缴纳等)

第十七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二)载体位置关系图;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属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七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予以许可;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