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被扣了12分,重新学习科目一需要为期七天的时间。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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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规则:

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1、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3)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4)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5)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6)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7)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8)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9)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2、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2)逆向行驶的;

(3)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4)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5)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6)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7)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8)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9)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10)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11)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12)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13)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3、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不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2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3)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4)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5)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附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6)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7)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8)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9)违反停车规定,临时停车、停放的;

(10)不按规定掉头的;

(11)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12)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13)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14)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15)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16)在高速公路上违反其他载人规定的;

(17)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18)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的;

(19)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20)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21)在高速公路上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22)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23)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后,违反管制措施的。

4、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2分:

(1)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2)违反车速规定的;

(3)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4)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5)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6)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7)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8)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9)不按规定使用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的;

(10)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

(11)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12)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13)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14)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15)在高速公路上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

(16)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17)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5、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1)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2)驾驶员在实习期间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带挂车的汽车的;

(3)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4)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5)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6)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7)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的;

(8)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9)驾车时吸烟、饮食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10)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11)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12)其他违反车辆装载规定的。

6、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1)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2)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3)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