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级别属于基层人民法院。

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93年6月,前身是川沙县人民法院,因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属于基层人民法院。

扩展资料

2009年4月,国务院批复同意上海市南汇区行政区域并入浦东新区,新浦东成立后,原南汇区人民法院也随之并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两院合并后,新的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达到1400多平方公里,占上海市五分之一左右。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设有31个部门,包括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民六庭、民七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行政庭、审监庭、自贸区法庭、执行局、执行裁判庭、陆家嘴法庭、金桥法庭、六里法庭、川沙法庭、外高桥法庭、周浦法庭、南汇新城法庭、惠南法庭24个审判业务庭。

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行政装备处、监察室、法警支队、审判管理办公室7个综合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