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规定,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被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向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用林地和占用林地,要依据平均年产值的4到5倍补偿;而用材林地平均年产值是指,林木主要砍伐期时所产木材量除以主要砍伐期时所得平均产量的实际价值。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意见》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