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提出。《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在起草日起5天内将起诉书复印件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书之日起15天内提交答辩书。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在答辩期间提出,具体应在收到起诉书复印件之日起15天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异议,或以书面形式口头接受法院管辖,则认为当事人自动放弃管辖异议的权利,无权再提出这样的请求。二、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今后的立法和司法说明过程应进一步完善。例如,当事人为了避免等级管辖的规定,首先以小目标的金额起诉,立案后在开庭审理中追加诉讼请求,追加的诉讼超过一审法院的审理范围,被告想提出异议,但此时已经超过了法定管辖权异议的15天,该怎么处理呢?认定被告已无权再次提出辖权异议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认定被告可以申请辖权异议的,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外立法大多数会在辩论结束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制相对合理,这也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回避的时间。三、提出管辖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异议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四、诉讼中的第三方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三人分为有独立理赔权的第三人和没有独立理赔权的第三人两种。有独立理赔权的第三方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讼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另外,即使被起诉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提起的诉讼本来就没有管辖权,但由于参与的诉讼与本诉讼的关系,被起诉法院也根据合并管辖获得了对参与的诉讼的管辖权。如果是受诉法院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第三人如认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加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必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五,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