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自愿是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对社会关系的影响是通过许多具体调整手段实现的,并可分为事前调整与事后调整两个阶段。民法于事前调整阶段所有的调整方法为: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条件,保证符合一定条件的主体才可参加法律关系;2.确定法律关系的客体之范围,排除一定的客体进入交换之可能;3.授予法律关系的主体以权力,此主体的权利即为被被主体的义务;4.提供任意性规定供主体参考选用。而民法于事前调整阶段所有的调整方法为:1.提供补充性规定使呈现残缺的民事关系恢复圆满;2.运用民事责任使破坏得民事权利得到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