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建,即违章建筑,指在城市的规划区内,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2、发现违章建筑,可向城市建设局下属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举报,或向当地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局举报。

3、各地方政府明确规定的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一、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三、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四、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五、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扩展资料:

违建的权属问题

1、一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即使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未经过政府部门的许可,但其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因为是违章建筑而得全部否认,只是这种权利因为欠缺某些要素,所以应该是有瑕疵的所有权或者说不完全的所有权。

然这种观点对于所谓所有权的概念与意义有严重的曲解。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各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相加。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权或者有瑕疵的所有权一说。

2、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享有所有权,但应该享有使用权。因为一般违章建筑人建造房屋后自己都有使用,而且一般别人不得侵犯其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与使用。然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

所谓使用,是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对物加以利用。实际生活中物的使用人都是有使用权人,此为通常情形。但也有例外情况,那就是无权使用。而上面所认为违章建筑人享有对违章建筑的使用权的观点,便是混淆了使用权能与现实生活中的“使用”一语,也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