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修改。新《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1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修改1】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修改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修改3】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修改4】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修改5】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修改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修改7】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修改8】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修改9】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修改10】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