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戒毒条例》第二十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本条规定了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两种情形:一是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二是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具备上述两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检测工作。在检测工作中,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检测通知单,通知单和检测结果统一由社区民警或者公安派出所保存,作为考核、评估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情况、界定是否按照要求接受检测的重要依据。对社区戒毒人员在检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检材、干扰检测结果的行为,均可视为逃避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