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制作刑事立案报告,经负责人批准后立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由此可见,立案有三个标准,有犯罪事实,即案件已经受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本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测,是有证据证明的,不是空穴来风。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需要依法惩处。其行为仅构成犯罪,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