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全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行为和其他原因,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的其他损害的事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判定保全其住房,命令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一定的行为(禁止销售、抵押等)的当事人没有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财产保全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如没有房产证但可以提供其他房屋信息线索的,如已经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者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到的其他房屋信息线索,则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