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赔偿无过错方的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具有慰抚金的性质。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与配偶以外者通奸而造成损害者,实属不多,纵或有之,赔偿数额亦甚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请求相当之慰抚金,则加害人几乎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实不足保护被害人”。因此,过错方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系一项促进配偶履行义务的制度。该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第一,填补损害。过错方违反配偶义务,造成了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虽然不能直接用财产衡量,但是,该种财产补偿具有填补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作用。第二,慰抚受害方。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具有慰抚受害方,减轻其痛苦的作用。虽然精神损害难以用财产补偿,但是财产补偿可以对受害人感情和精神损害具有一定的安慰作用,可以帮助平息受害人的怨愤、报复等不良感情,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第三,制裁过错方。让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漠视配偶利益、违反婚姻义务和婚姻行为准则行为的谴责和惩戒。这种制裁不仅是对侵权人的惩罚,而且对社会公众也有警示和预防作用,以减少这类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