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有三个小孩,而父母要求离婚时,对孩子的抚养权,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具体为:1、三个孩子中如果存在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法院应当依法判给母方抚养,母方有患严重疾病等等无法承担抚养义务的情况时,法院可以将其判给父方;2、对于有十周岁以上的孩子,父母在争取抚养权上有争议的情况,可以适当尊重小孩的意见,法院在判决时,应当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德等方面优先考虑。3、父母中一方存在有严重久治不愈的疾病、吸毒、家暴、酗酒等等情况,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法院应当讲抚养权判给另一方。4、在有效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离婚后父母双方有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予以批准。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