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制约原则的要求包括分权原则和监督原则。

1、分权原则

分权原则亦称分权、制衡原则。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分权原则是17、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根据近代分权思想确立的。它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以代替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方案。

2、监督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

恩格斯也指出:公社一开始就宣布它自己所有的代表和官吏毫不例外地可以随时撤换,来保证自己有可能防范他们。

扩展资料

权力制约的途径是影响、支配、控制他人的能力,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的取得只有两种形式,要么是授予,要么是攫取,授予的权力是合法的权力,攫取的权力是非法的权力。

要制约权力,从技术层面上来说,就是分权,包括纵向分权(中央和地方分权)和横向分权(政府部门内部分权,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权),以及权力的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从本质上来讲,就是要以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必须为权利服务,而不能反过来侵犯权利。

要制约权力,就必须通过立宪的方式,把上述体制固定下来,使行使权力的人也不能更改,并保证司法的完全独立,同时给予人民多方面的渠道提出自己的诉求,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