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是一次全面重大的修改,内容涉及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全面贯彻实施新的民事诉讼法,对于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保障人民群众民事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全面贯彻实施新的民事诉讼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法院和广大法官的重要任务和政治责任。要高度重视新民事诉讼法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做好民事诉讼各环节及各项新制度的实施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将污染环境行为纳入其中。这一规定回应了多年来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吁求,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了跨越性的一步,可谓是“破冰之旅”。但是要得到实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满足保障条件。另外,之前已进行的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探索,需要依照法律加以规范。在立法上,需要进行立法解释或者出台补充规定,建立相应的程序制度;需要修改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可能涉及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在司法上,首先,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同时也应考虑与原有民事诉讼类型的衔接问题;其次,应形成新的环境公益诉讼证据规则,并将其纳入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三,应加大法官环境保护法培训力度,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判例指导机制。倡导诚信诉讼新民诉法增设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并在分则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从立法导向上看,是要加大违背诚信的成本,保护守约人的利益,增强和巩固社会信任度和安全感。诉讼诚信包含诉讼目的正当、诉讼手段合法。目的正当要求通过诉讼解决的必须是实实在在的纠纷,那些以诉讼为手段或假借诉讼之名达到非法目的的所谓“纠纷”,是虚构的纠纷,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必须在诉讼法上有所应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重复诉讼、玩弄诉讼技巧等,都是诉讼不诚信的表现。手段合法要求双方当事人按法律程序、步骤、条件去履行诉讼义务、行使诉讼权利。那些滥用诉讼权利或通过诉讼程序之外的企图影响诉讼结果的做法都是手段不诚信的表现,同样也会受到新民诉法的严格规制。强化检察监督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多个方面检察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如扩大了监督范围、丰富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等等。立法最终将检察监督基本原则表述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取代了此前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表述,标志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基本原则的新发展。这种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审判监督与执行监督同时并存,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兼指对民事诉讼的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同时包括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并兼指对诉讼案件与非诉案件的监督。在民事诉讼领域,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矛头所向只能是作为公权力的审判权,而不能直接指向本质上属于私权利的诉权。降低诉讼成本新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小额诉讼制度,这将大大提升基层法院小额、简单纠纷解决的效率。小额诉讼程序切实彰显“快审、快判、快结”的程序价值,节约了当事人的精力和成本,大大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对解决小额纠纷具有独一无二的优势,满足了当事人以最低诉讼成本、最快速解决纠纷的需求。这一程序的设置,对审判质量、审判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注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在审理过程中做好诉讼指导与释明,防止错裁错判现象的发生。我所在的宝丰县法院以及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都组织一线办案人员进行了学习和培训,中院还专门针对小额诉讼的具体操作,制定了实施意见,保证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可以高效、正确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