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了解案情是见证人的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见证人的必要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通过语言文字再现之前形成的记忆,作为证人的证言。(二)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见证人的义务,对于见证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见证,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拒绝。(三)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72、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