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收监后两个月内开庭,至少不超过三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可能判处死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