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撞死人的人数和具体情节以及事故责任等因素确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扩展资料:

撞死人负全责案例:

货车司机丁建设(化名)违法驾驶撞死他人后,在其本人被追究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其所挂靠的新尼麦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管理人王涛(化名)。

也被检方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告上法庭,并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这是成都首个在挂靠关系中,因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职责,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2016年3月28日,丁建设开着重型自卸货车,沿成都高新区红星路南延线的辅道逆行行驶,在新川工业园区撞倒一位行人致其死亡。丁建设因交通肇事被判刑6个月。交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肇事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为成都新尼麦龙物流公司。

该公司总经理及实际管理人为王涛。挂靠期间,公司方面对肇事司机缺乏安全教育培训,车辆隐患排查工作缺失。同时,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为应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检查,聘请公司外部人员与公司工作人员共同编写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隐患排查记录、整改记录等台账。

鉴于此,侦办部门以公司实际管理人王涛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昨日上午,该案在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