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特殊的事务可以申请司法鉴定,而后出具司法鉴定的结果,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司法鉴定的结果反复鉴定之后,依据有争议的,那么就需要做司法鉴定复合鉴定,但是要做司法鉴定复核鉴定的,需要满足规定的司法鉴定复合鉴定的适用情况,然后司法鉴定委员就会进行一次重新且独立的司法鉴定复核鉴定。

一、鉴定委员会复核鉴定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1、鉴定分歧的最终鉴定。在同一裁判活动中,两个以上鉴定机构就同一问题的鉴定要求做出根本不同的鉴定结论,当 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提请鉴定委员会鉴定。这种协调鉴定分歧的鉴定是鉴定委员会的主 要任务;

2、受理特殊的指定鉴定。有的案件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不宜交其他鉴定机构鉴定,直接由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

3、受理个别疑难案件的鉴定。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个别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难度极大,其他鉴定机构力量有限,直接或通过相应途径提交鉴定委员会组织优势技术力量进行攻关 性鉴定。

二、司法复核鉴定的特点

1、复核鉴定主体特殊。复核鉴定专指由国家级、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内设的各专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鉴定。

2、复核鉴定的性质是复核鉴定,原则上不接受初次鉴定,但由于受到技术、人员等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得出鉴定结论时,可由国家级或省级鉴定委员会直接受理。复核鉴定是开放式的为公众服务的,既为司法机关、其他裁判机关、国家证明机关服务,也为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服务。

3、复核鉴定是一次独立鉴定,不受以前鉴定结论的影响,应出具独立的鉴定结论。

4、复核鉴定是共同鉴定。在司法鉴定委员会主持下,汇集省内或全国著名专家,共同完成疑难、复杂、重大的鉴定工作,从理论上,更具有可靠性。

5、复核鉴定实行集体负责制,由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外负责。

包括两个或者以上司法鉴定结果不同引起争议的、特殊的指定鉴定以及疑难案件的鉴定,和司法鉴定不同,我国的司法鉴定复核鉴定有很多独有的特点,鉴定的注意特殊、独立鉴定重新鉴定和共同鉴定等等,而且司法鉴定复核鉴定时集体负责任的制定,出现问题委员会集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