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1、警告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罚款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统计行政处罚的特点: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