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指与前面提到的属于同类的概念。例如,前面提了两个人名,后面再接“等字,说明有多人没列全但无需列尽。又例如,”乙方应缴纳公用事业费如电费、水费、电话费等“,说明或许还有其他未列尽的属于公用事业费的名目但也应包含在其中。总之,依据前后文,双方已经能明白的原因,不需再具体列全的,都可以用”等“字来省略。还有一种表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