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指的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特殊种类的劳动者不能到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我国法律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主要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而非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如果没有事先约定的,劳动者就不需要承担这项义务;第二,竞业限制的对象为特定人员。用人单位只能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无权要求其他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第三,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是不能违法违规。并且,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