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属物就是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通常是依附于房屋而存在,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是否属于附属设施需要根据建筑施工规划图纸以及使用功能等详细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该楼在规划时属于独立部分,且具有单独的使用功能的,则不能作为附属设施。

扩展资料:

房屋拆迁的注意事项:

1、拆迁协议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达成,意见不统一的,拆迁人可以拒签。并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补偿标准根据要根据具体拆迁项目实施意见和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定,同时也要结合房子、土地的不同情况。房屋拆迁补偿可分为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

3、商业性质用房补偿要高于宅基地用房,在评估商业性质用房时一定不要忘记要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此补偿标准是否过低,被拆迁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看。